贵得 发表于 5 天前

一桩发生法律效力达十年之久而又无法执行的民事案件真相

  
  我叫李剑敏,女,1975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系邵阳市双清区跃进社区4组居民,住本组331号附1号今特向媒体反应一起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由于违反法律程序而又不予纠正,导致法律发生效力达十年之久而又无法执行的离奇民事案件真相,恳请贵媒体本着实事求是为民伸冤伸屈,确保法律公正严明有法必依,无法必究的原则,以保我一弱小女子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为我伸张正义,因为只有媒体才能披露那些执法而又违法,违规违程而又不予改正的人和事。
  此案事实真相如下:
  我父亲李正球【于2005年病逝】与彭正良在2001年合伙承包工程而亏损,亏损后因发生债务纠纷,彭正良采用非法暴力手段,把我父亲拘禁,迫使我父亲写下一张3万元的欠条给彭正良。在2001年7月,彭正良以此借条向双清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正当法院介入调解之时,彭正良又采取非法手段,第二次将我父亲非法拘禁。法院只好临时通知我弟弟参加调解,由于我弟弟不知内情,加之父亲被彭正良非法拘禁,为保父亲安全,迫于无奈之举,只好在调解书上签字。法院据此以调解书为据,把我全家7口赖以生存的唯一一处住房过户给了彭正良。一个3万元的生意亏损,就将现价值300万的房屋就这样草率过户给了彭正良,不知法力何在?功德何在?现只好恳请你们为我主持公道。
  我的合法权益要求是:
  请求依法撤消邵阳双清区法院(2001)双法民处字第328号民事调解书并依法进行提审。
  事实与理由:一、本案调解程序违法 本案在开庭审理时,申请人之父即原审被告李正求(已故)因故未到庭,同时也未委托其子李鸿飞出庭。是法院在开庭时法官临时电话通知其儿子李鸿飞到庭,并要其在当庭填写一份授权委托书,于是李鸿飞在其父未授权的情况下便签了父亲的名字,该委托书是一份无效的委托书。既然委托书是无效的,那么该调解书也是无效的。
  二、调节内容违法 根据(2001)双法民初字第328号民事调节书第二条仪定:“被告李正求如未能在还款期限被还清借款,李正求自愿以座落在邵阳市火车站乡跃进村4组的私房一套抵偿借款。”此协议内容不仅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而且严重违法,其理由是:1、该房屋是未办产权证的无证房屋;2、该房屋的土地系农村集体土地;3、该房屋系夫妇共同财产,但其妻子杨安连因病于2000年正月初五逝世,其子女李剑敏、李鸿飞对其母亲的遗产享有法定的继承权,而在2001年8月6日写协议时,李剑敏在外地打工,一直不知道此事,而调解书将房屋作抵押剥夺了申诉人的继承权是违法的,但原审法院认定调解协议书合法有效是错误的,且借款人在借据上并未有用房屋作抵押的约定,故此,上述调解协议,应是一份无效协议。
  三、执行错误
  2003年11月30日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违反法律规定,应予纠正。
  1、该房屋不具备被执行的法定条件,申请人全家唯一赖以生存的房屋,也是全家老小唯一的一处住房。而原审法院在执行时忽视了申请人全家这一必备的生存条件,从而导致申请人全家大小7口人无家可归,无房居住的惨重局面。
  2、2002年9月9日,原审法院在强制执行时,当执行法官在找被执行人谈话时问:“现在还款期到了,你打算怎么办?”被执行人李正求回答:“用房屋抵,先由有关部门作价”,而该院执行局在2003年11月30日直接向邵阳市火车站乡国土所发出[(2003)双法民执字第178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在未经有关部门对该房屋作价的情况下,就直接将该房屋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过户给彭正良。其行为即违背了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又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导致损害结果发生。
  综上所诉,本案系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即调解书,由于该案在调解时存在严重的错误,(程序违法,内容也违法)。且在执行程序中也未顾及到申请人是否有房屋住的状况,便擅自强行过户,显然是错误的。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现依法提起再审申请,请求上级法院,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98条之规定进行提审,以确保申请人一家能过上正常的生活,确保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人民法院在百姓心目中的公信力。
  附据:
  我爸爸与彭正良属于舅舅与外甥女婿的关系,此三万元原属于两人合伙包工程,当时我听我四姑(即他姨)说:有两万放在她家里当时并未直接交于我父亲,后听我四姑说,亏了之后,彭正良还跟她说这钱是由他与我父亲在宾馆交与另外一人,并未是我父亲拿了,后来,他把我父亲抓起来写了一张欠条,欠条上当时并未注明还款日期,后来法院调解,我父亲也未到,当时也被他抓住打电话,要我弟弟去签的字,我弟弟救父心切,加上书念的不多,也没看清楚什么内容就写了,后来我父亲还是被我小姑(即他小姨)接出来的,当时我弟弟还想过报案,但我小姑说都是一家人,算了。之后我父亲一直没有偿还能力,后来又得了肺癌,在我父亲于2005年去世后,我于2006年曾叫我三姑和小姑去跟他谈过,还他五万元他未曾答应,而且此房屋在这十年中一直由我居住,如果没有牵涉到拆迁问题,这房屋我可以住一生一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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