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3621 发表于 前天 06:04

关于单独二胎抢生问题的思考和建议

  这是一群较为特殊的群体:拥有单独夫妇的身份,但在单独二孩新政出台前他们已经生育了二孩,即所谓的“单独二孩抢生者”。他们也是新中国成立后的第一批独身子女,大多出生在70年代末、80年代初,他们的父母是第一批计划生育的守法公民,为计划生育作出了贡献,为此,他们也饱受了作为独生子女的孤独,体会到独自承担赡养四位老人、教育子女的巨大压力。
  单独二孩新政是基于国家利益与社会发展大局考虑,也兼顾到了广大百姓家庭利益与美好意愿,是在各方条件具备的基础上提出并施行的,这是仁政,我们非常欢迎。但截至目前为止,除安徽省外,其他已经颁布了单独二孩新政的省份将我们这些所谓的“单独二孩抢生者”视为政策外生育,按照生育行为发生时的已经作废的旧条例执行并处罚。这实在令他们很失望,并难以接受。他们单独抢生者在新的计划生育条例生效后本该合理合法的拥有第二个孩子,可他们的权利为什么被无情的剥夺了?
  同样是单独二胎,可能因为早生了几个月就可能变成了政策外生育,这实在是不公平,难道仅仅早了几个月国家施行单独二胎新政的条件就不具备了?相对于实行了三十多年的“一胎政策”而言,几个月又算几何呢?
  再说女人生孩子,怀胎十月,不是机器造产品,说能生就能生的,他们大多是些三十岁以上的人了,不仅已经过了最佳生育年龄,甚至已经基本快到生育的生理极限。如果意外怀孕,再打胎的话,是有可能再也怀不上的,而且,年纪越大,生育的风险也越大,不得不选择合适的时间来生育二孩,以至于生育行为发生在新政之前。
  大家都知道,生儿养女对于一个家庭来说是何等的不易,为此可能会耗费父母大半辈子的精力,也会花费父母一生的积蓄,多生一个孩子则意味着父母付出的更多,更加不易。他们这些单独二胎有勇气生二孩也是做了很长的思想斗争。但现在新政策将他们这些早生的单独二孩家庭排除在外,得不到来自社会应有的人性关怀,享受不到生育保险等福利,而且为此还要接受旧条例的处罚,缴纳社会抚养费。这无异于是在伤口撒盐,抢夺孩子本来就不多的“奶粉钱”。这样不讲人性、仁心的社会,我们还能指望和谐吗?如果一定要照罚不误,他们将不是因病致贫,而是因罚款致贫的,假使这样,我们这个国家还有未来吗?
  纵使从社会抚养费征收的本质来起,他们这些所谓的“抢生单独二孩”夫妇也是不应该接受旧条例的足额处罚。因“抢生”孩子的出生日期各有不同,有些孩子甚至是在“政策”出台前一两天出生的,对于这样的家庭,仍然要求征收数十万的社会抚养费,道理何在?难道给你碗里夹了一块肉,你还要人家批准什么时候才能吃到嘴里?
  众所周知,社会抚养费是指为调节自然资源的利用和保护环境,适当补偿政府的社会事业公共投入的经费,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子女的公民征收的费用。社会抚养费具有补偿性的特征,那么对于抢生的单独二孩所征收的社会抚养费应该也就是出生时至新政施行之日这段时间的补偿性的费用,根据“抢生”孩子实际占用的社会公共资源征收社会抚养费。按中国公民人均75年的寿命,提前多少天生的,就按比例缴纳吧。只有这样,才能让这“社会抚养费”名正言顺地成为补偿公共资源的费用,而不是成为某些利益部门“敛财、创收”的借口,防止腐败,还人民一个公道。
  其实,这些“抢生”的二孩也是在国家此前测算的单独二孩基础数据范围之内,符合单独两孩政策,生育二孩的行为并未对社会资源造成额外负担。相反,他们可以分散生育时间,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减轻社会压力。
  征收单独二孩的社会抚养费不合情也不合理,当然更不合法。
  单独二孩即使在生育行为发生时是属于旧政策外生育,不符合当时有关省市《条例》规定,但只要没有作出处罚决定,直至新修订的《条例》生效,根据国家《立法法》里规定的新旧法律、法规适用的“从旧兼从轻”原则,那么对之前尚未接受处罚的单独二孩应特事特办,视为历史遗留问题,按照新《条例》执行,不再追究相关责任、免于处罚并可以补办准生证。
  我国的法律溯及原则是“从旧兼从轻”原则,即新法原则上没有溯及力,但如果按新法不构成犯罪或处罚较轻的,即溯及既往,适用新法。国家最高人民法院在2004年也曾印发了《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的通知,通知中明确规定了关于新旧法律规范的适用规则:根据行政审判中的普遍认识和做法,行政相对人的行为发生在新法施行以前,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在新法施行以后,人民法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时,实体问题适用旧法规定,程序问题适用新法规定,但下列情形除外:(一)法律、法规或规章另有规定的;(二)适用新法对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更为有利的;(三)按照具体行政行为的性质应当适用新法的实体规定的。最高法院印发的这则通知同样明确了行政案件中从旧兼从轻的原则!
  因此对于单独二孩新条例实施前单独夫妻已生育二孩的,理应按照新修订条例执行,不宜再依照生育行为发生时的已经过时的旧政策规定处理,应依据“从旧兼从轻”原则适用新法,对没有惩罚完毕的行为重新进行评价并按评价的结论作出相应的处理,以保障人权,实现法律的公平和正义。
  正如去年国家宣布劳教制度废除后,在押的全体劳教人员无条件释放一样,对于一个被修订的、过时的计生《条例》定为政策外生育的行为也应该随着修订的新《条例》而重新定义。
  假使非要说他们在单独二孩抢生这件事情上有什么不对的地方,那也是性质合法,程序违法(注:社会抚养费属于行政性收费,性质上并没有也不应包含对违反程序的处罚功能),理应按照新《条例》相关规定执行,如湖北省修订后新《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符合再生育条件,但未申请领取《生育证》生育的,对当事人双方各处500元罚款。而且根据新修订的《条例》单独抢生者符合生育两个孩子的条件,且该条例并未特别规定对已经生育的单独二孩按旧条例处罚,只是当地计生部门自作解释或以通知形式告知按照旧条例处罚。按照“法无授权不可为”原则,这计生部门征收“抢生二孩”的社会抚养费究竟唱的是哪曲戏呢?
  根据国家卫计委在其官方网站发布的单独二孩政策解读,“单独两孩”政策的实施,有利于保持合理的劳动力规模,延缓人口老龄化速度,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有利于逐步实现国家政策与群众意愿的统一,提升家庭抵御风险的能力,增强家庭养老照料功能,促进家庭幸福与社会和谐;有利于稳定适度低生育水平,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在此恳请有关省市卫计委依法行政,按照“从旧兼从轻”适用原则,根据李克强总理在今年2月27日召开的全国计划生育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中做出了“完善计划生育,把好事办好”的重要指示精神,以及刘延东副总理也提出了单独二孩实施中要“更加注重人文关怀”的要求,对待单独二孩抢生者,多一些人文关怀,把好事办好。因为单独二孩,无论是已生已怀的,合理合法,应一视同仁,决不能罚。
  每一个孩子都不是多余的,都是祖国的花朵与未来,每一个孩子都有天赋的人权,都可以平等地描绘着自己心中的“中国梦”。在对待已生的单独二孩事情上,有关部门应该要有所作为,尽快制定细则,落实特事特办,重塑政府形象,重建政府公信,维护法律尊严,尊重人民群众合理的生育权。
  亡羊补牢,为时未晚!让“单独两孩”政策溯及既往,不再对政策前生育家庭征收社会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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