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生税”是否属于强制多生
“不生税”是否属于强制多生何亚福
不生税,又称为“无子女税”或“单身税”,是指对没有生育子女的成年男子和成年女子征收的一种税,目的是鼓励生育。有人可能认为,现在中国实行强制少生的计划生育,处罚多生孩子的夫妇,现在讨论“不生税”这个问题是不是太早了?我认为,虽然现在中国是强制少生,但并不妨碍我们从理论上讨论“不生税”这个问题,正如现在虽然还没有放开二胎,但并不妨碍我们提出取消计划生育的主张。
杨支柱先生认为:“像俄罗斯那样征收不生税在养老社会化后是公平的,不能算强制多生。”需要说明的是:前苏联从1941年开始征收“无子女税”,该税法规定,20至50岁的无子女男性和20至45岁的无子女女性,每月应向税务部门交纳个人收入的6%。苏联解体后,“无子女税”被废除。2006年,俄罗斯卫生部长Zurabov和国家杜马健康保护委员会副主席Gerasimenko提议恢复“无子女税”,但至今为止,俄罗斯并没有恢复这一税种。
强制计划生育分为两种:强制少生与强制多生。强制少生的特点是处罚多生,强制多生的特点是处罚少生(包括不生)。像德国、法国等西欧国家那样奖励多生但不处罚少生,当然不属于强制多生。
那么,征收不生税是否属于强制多生?我认为,如果不生税的税率很低(例如前苏联只征收个人收入的6%),那么还算不上是强制多生(或者可以说,这种强制的力度很弱);但如果不生税的税率很高(例如达到个人收入的60%),那么就属于强制多生。打个比方,现在中国计划生育对“超生”夫妇按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三到十倍征收“社会抚养费”,显然属于强制少生;如果“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为:每“超生”一个孩子,一次性征收个人月薪的10%作为“社会抚养费”,并且没有针对“超生”的其他处罚措施,那么可以说这种强制的力度是很弱的(当然,我个人反对征收“社会抚养费”,不论金额是多少)。
强制少生与强制多生相比,从短期来看,当然是强制少生对政府更划算,这也是中国仍然实行强制少生的根本原因。然而,将来中国人口不断减少并陷入严重老龄化时,届时政府是否还会继续强制少生?我认为答案是否定的。退一步来说,即使中国人口刚开始负增长时,仍没有取消生育限制,但中国不可能永远实行强制少生,人口下降到一定程度时,政府不得不取消生育限制。届时,它有两种选择:一是实行生多生少不奖不罚的政策,二是实行鼓励生育的政策。
如果鼓励生育,也有两种选择:一是实行以处罚少生为主的政策,二是实行以奖励多生为主的政策。如果现行体制不改变,它会实行哪种政策?答案显然是处罚少生。这是因为,处罚少生,政府可以借机获得罚款收入;而奖励多生,政府是要付出财政支出的。同样道理,现在如果实行奖励少生但不处罚多生的政策,同样能够达到现在计划生育的目的(降低生育率),但政府宁愿实行以处罚多生为主的政策,是因为处罚多生比奖励少生对政府更划算。
因此,如果现行体制不改变,需要警惕所谓的“鼓励生育”的政策,因为这种政策很可能是以处罚少生为主的政策,例如征收高额的“不生税”和“少生税”。不论生育率是高还是低,我既反对强制少生,也反对强制多生。那么,在生育率过低时,是否应该奖励多生?这要分两种情况来看:第一种情况,在存在社会养老保障制度时,应该奖励多生。这是因为,不生或少生孩子的人老了之后领的养老金,有一部分来自于多孩子家庭的纳税。奖励多生,已经是社会财富的再分配了,不应该另外征收“不生税”。第二种情况,在没有社会养老保障制度时,应实行生多生少不奖不罚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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